(2017)豫0105民初20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郑州凯越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凯越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0077号原告郑州凯越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杰。委托代理人李政,系公司员工。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住所平顶山市。负责人张清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凯越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凯越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凯越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凯越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