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克兰、孙先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克兰,孙先艳,姚守普,姚斌,福州海川物流有限公司,李林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财保156号申请人:刘克兰,女,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孙先艳,女,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姚守普,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姚斌,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福州海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凤坂村官前路2#楼3层301。法定代表人:许超山。被申请人:李林昌,男,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申请人刘克兰、孙先艳、姚守普、姚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州海川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闽A×××××/AW0**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40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福州海川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闽A×××××/AW0**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于万方停车场。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刘克兰、孙先艳、姚守普、姚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心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