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伟卫与王陇飞、赵文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卫,王陇飞,赵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卫,男,1988年10月8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王陇飞,男,1996年8月6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赵文敏,男,1987年10月15日生,住陇西县。申请执行人刘伟卫与被执行人王陇飞、赵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16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00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刘伟卫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陇飞、赵文敏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移送公安机关协查临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选审 判 员 杨红洲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全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