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江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江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784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高安市锦惠中路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833565512680。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江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市监(食)罚决[2016]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市监(食)罚决[2016]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