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与张杨行政非诉案由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张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3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谢进,区长。委托代理人周荟,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承新,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杨,男。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张杨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杨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徐军强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