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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4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辛敏柱、刘金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敏柱,刘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辛敏柱,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执行人刘金良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辛敏柱与刘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冀0322执46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5809元,但被执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动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树伟审判员  程玉贵审判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