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郑仁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777号罪犯郑仁贵,男,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东辽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仁贵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84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郑仁贵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2年5月1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原判认定,1999年1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郑仁贵伙同李某某窜至东辽县金岗镇东柳村三组妇女朱某家中,二人先后持刀相威胁,对朱某施以奸淫,后抢走64元人民币及香烟3盒。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服装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7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郑仁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仁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