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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刘明秋,纪永进,纪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组织机构代码:10293XXXX。负责人张海强,行长。被执行人刘明秋,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纪永进,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纪利军,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明秋、纪利军、纪永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商)初字第463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于2017年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明秋、纪利军、纪永进给付案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4元、公告费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明秋、纪利军、纪永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明秋、纪利军、纪永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商)初字第463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刘明秋、纪利军、纪永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刘明秋、纪利军、纪永进所欠案款五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三十四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