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和龙市被执行人:赵某,男,1984年5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1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管延华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袁 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