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026魏树广与顾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树广,顾美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4026号原告:魏树广,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顾美娟,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祎,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树广诉被告顾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树广、被告顾美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树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040元(自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租金,按1800元/月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7日通过司法拍卖,拍得本市新康花园29幢403室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原所有权人沈豪杰与被告签订有租赁协议。我方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后要求被告依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但被告拒绝与我方沟通租赁事宜并拒绝支付租金。后我方多次以多种形式与被告及家人沟通租赁及支付租金事宜,均未果。故诉来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顾美娟辩称,第一、我方不认可向原告支付租金。该房屋原所有权人沈豪杰欠我方借款,故将该房屋出租给我方以偿还借款,租期为2010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19日,共计15年,租金总计为324000元,所以我方无需再支付任何租金;第二、根据原告的租金计算方式,无法得出其诉讼请求的金额,望法院依法认定。原告魏树广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顾美娟对原告魏树广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作出认定:1、2017年4月20日,原告魏树广作为买受人与拍卖方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签署新康花园2区29幢403室房屋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该日起原告魏树广系房屋权利人。2、苏州市姑苏区新康花园2区29幢403室房屋原所有权人沈豪杰与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第1条约定租期为2015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19日;第2条约定房屋租金为1800元/月,按月交。每月月初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3、被告顾美娟未向原告魏树广支付过任何租金。4、苏州市姑苏区新康花园2区29幢403室房屋由被告顾美娟占有使用。本院认为,苏州市姑苏区新康花园2区29幢403室房屋原权利人沈豪杰与被告顾美娟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魏树广取得案涉房屋权利后,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享有出租人的权利并承当出租人的义务。被告顾美娟作为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理应按照协议支付租金。被告顾美娟认为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沈豪杰欠其借款,并将房屋出租其使用15年,并将15年的房屋租金抵偿所欠借款共计324000元。房屋租赁协议第2条约定房屋租金为1800元/月,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原告顾美娟主张租金已经全部通过借款的形式抵偿,但房屋租赁协议却约定房屋租金按月支付,显然不符合常理。且被告顾美娟主张已支付全部15年的全部租金,但未能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顾美娟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应当按租赁协议向原告魏树广支付租金。关于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标准,原告魏树广主张按1800元/月,自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计5040元。被告顾美娟认为计算错误,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魏树广取得案涉房屋权利为司法拍卖的方式。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拍卖成交时发生转移。本案中,拍卖成交确认日为2017年4月20日,故原告魏树广取得涉案房屋权利的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本院依法认定被告顾美娟应向原告魏树广支付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按1800元/月计算,共计4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树广支付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房屋租金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树广负担4元,被告顾美娟负担21元,被告顾美娟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魏树广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