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200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因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2月12日、同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五个月,2015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8月2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抓获,同年5月1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从安仁县乘车至衡南县咸塘镇南冲村附近下车,继而寻找可以实施盗窃的目标。后其来到衡南县咸塘镇南冲村欧家塘组被害人彭某某家时,发现彭某某家无人,遂在房屋侧旁捡起木棍撬开防盗网爬入屋内,并在屋内找到两把起子将屋内房门撬开实施盗窃,期间,被害人彭某某正好回家,发现了正在实施盗窃的陈某某,并将陈某某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见状便将其右裤口袋内盗窃所得的1980元丢至地上,欲与被害人彭某某私了,但被被害人彭某某拒绝,然后彭某某报警,衡南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从安仁县乘车至衡南县咸塘镇南冲村附近下车,继而寻找可以实施盗窃的目标。后其来到衡南县咸塘镇南冲村欧家塘组被害人彭某某家时,发现彭某某家无人,遂在房屋侧旁捡起木棍撬开防盗网爬入屋内,并在屋内找到两把起子将屋内房门撬开实施盗窃,期间,被害人彭某某正好回家,发现了正在实施盗窃的陈某某,并将陈某某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见状便将其右裤口袋内盗窃所得的1980元丢至地上,欲与被害人彭某某私了,但被被害人彭某某拒绝,然后彭某某报警,衡南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一国审 判 员 胡慧茜人民陪审员 倪小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