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中意液压马达有限公司与宁波锦盛恒远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意液压马达有限公司,宁波锦盛恒远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初2798号原告:宁波中意液压马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25599246X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中意路88号。主要负责人:蔡国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锦盛恒远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91914253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怡和别墅5幢(住宅)。主要负责人:俞春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波中意液压马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锦盛恒远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宁波中意液压马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中意液压马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圣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帆代书记员 沈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