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启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69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启宁,曾用名陈启年,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永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启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启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1日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林启宁醉酒后驾驶闽G×××××的小汽车往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曹远镇霞鹤隧道时,追尾碰撞罗联绽驾驶的闽G×××××号小汽车,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出警民警至现场后,发现林启宁有酒驾嫌疑,遂将林启宁带至三明市第二医院抽血检验。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被告人林启宁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54mg/100ml。经永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启宁负事故全部责任,罗联绽无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林启宁与罗联绽就车辆损坏事宜达成赔偿协议,林启宁一次性赔偿罗联绽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罗联绽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启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林启宁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林启宁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林某的证言;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抽血检验及事故现场照片。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启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启宁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案发后,林启宁能积极赔偿事故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启宁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启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宝祺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