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鸿福、徐金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鸿福,徐金枝,项红广,永康市西城普杰电动工具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郑鸿福,男,1956年6月19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徐金枝,女,1975年5月1日,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项红广,男,1970年5月2日,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西城普杰电动工具配件厂,住所地:住永康市城西工业区西塔一路137号第3幢。经营者:项红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鸿福与被执行人徐金枝、项红广、永康市西城普杰电动工具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工资;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身体疾病较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067367.9元及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