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苗某、杨某与卢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杨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苗某,男,1972年5月5日生,藏族,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鹿仁村三社,农民,公民身份证号6226231972XXXX005X。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5年12月生,藏族,住甘肃省宕昌县新城子乡新坪村一社,农民,身份证号:6226231975XXXX1536。被执行人:卢某,男,1977年2月8日,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沙湾镇老庄村,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7XXXX0372。本院在执行苗某与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某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卢某已报公安局采取相关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