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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书明诉孙红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明,孙红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6民初1666号原告:王书明,男,汉族,1972年1月1日生,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大栋,男,平原县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孙红玉,女,汉族,1968年3月8日生,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男,平原县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书明与被告孙红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书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大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红玉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书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处原被告离婚;2、收养男孩王嘉炜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5年3月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12年8月20日收养一男孩取名王嘉炜,现年5周岁。婚前,二人接触时间少,互不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自结婚以来,被告从未上过班,对原告及孩子、老人的生活起居不闻不问,不尽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原告以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孙红玉辩称:原告所说结婚时间属实,收养孩子时间属实,但其它不属实。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的时间,已经建立起夫妻感情,生活中偶尔有吵闹行为,并未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1995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于2012年8月20日收养一男孩取名王嘉炜,现年5周岁,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四间西房包括门洞、三间东房、蔬菜大棚一个、鸡棚一个。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故夫妻之间应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双方应互尽夫妻义务,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有矛盾产生,但双方应多沟通,多交流,互谅互让,珍惜相携相伴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但没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此本院不予认可。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其婚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其婚姻以不离为宜。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本院对原告王书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书明与孙红玉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书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恩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