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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山民初字第01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与邯郸县旭宇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倍利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邯郸县旭宇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倍利物资有限公司,李秀红,苗新平,徐菊梅,陈垚,徐学,徐秉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01675号之一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36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542765-8。负责人:牛建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刚,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该行职工。被告:邯郸县旭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兴华路东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994801-6。法定代表人:苗新红,该公司经理。被告:邯郸市倍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4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343379-5。法定代表人:徐学,该公司经理。被告;苗新红,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邯郸县旭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邯郸市邯山区河沙镇镇庙庄村前进路7号胡同2号,身份证号:130421197004110317。被告:李秀红,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系被告苗新红妻子,。被告:苗新平,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徐菊梅,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系被告苗新平妻子,。被告:陈垚,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徐学,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倍利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邯郸市邯山区,系被告陈垚妻子,。被告:徐秉山,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系被告徐学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与被告邯郸县旭宇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倍利物资有限公司、苗新红、李秀红、苗新平、徐菊梅、陈垚、徐学、徐秉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828元由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素辉代理审判员  吕 鑫人民陪审员  王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宁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