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43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44006-1。法定代表人陈胜珠。被执行人夏国华,男,1968年6月8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要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52号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