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5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慕某某与樊某某、樊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某,樊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073号原告慕某某,男,汉族。被告樊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慕某某与樊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慕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永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