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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5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慕某某与樊某某、樊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某,樊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073号原告慕某某,男,汉族。被告樊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慕某某与樊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慕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永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