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黎卓丽、XX平、宋延熹与曾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卓丽,XX平,宋延熹,曾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黎卓丽,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XX平,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宋延熹,男,200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曾斌,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卓丽、XX平、宋延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曾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