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601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文智与余通宏、绵阳佳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智,余通宏,绵阳佳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489号原告:王文智,男,1986年5月23日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住砚山县。被告:余通宏,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麻栗坡县。被告:绵阳佳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中经路15号。法人代表:龚道刚。原告王文智与被告余通宏、绵阳佳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文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智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智撤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原告王文智负担。审判长  周宏浴审判员  赵 玲审判员  罗 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