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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麻占某查冻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占某,秦栓某,郑效某,张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麻占某,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67号。被执行人秦栓某,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51号。被执行人郑效某,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玉皇庙乡联中家属院。被执行人张连某,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辛店乡淇沟村委常湖。平舆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秦栓某、郑效某、张连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栓某、郑效某、张连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秦栓某、郑效某、张连某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秦栓某、郑效某、张连某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