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与罗庄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法定代表人:王鹏,矿长。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董字亮,主任。申请执行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与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依据已经生效的(1999)邹中经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999)邹中经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惠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