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江与李卫、周安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江,李卫,周安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568号原告魏江,男,1989年12月1日生。被告李卫,女,1981年1月1日生。被告周安卫,男,1973年10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魏江诉李卫、周安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江撤回起诉。诉讼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峰人民陪审员 魏 英审 判 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