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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世奎与武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奎,武硕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451号原告:黄世奎,男,汉族,1988年12月26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武硕丰,男,汉族,1991年6月1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黄世奎诉被告武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8月3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世奎和被告武硕丰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黄世奎负担。审判员  李广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卓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