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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北京范学民汽车运输户与北京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范学民汽车运输户,北京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279号原告:北京范学民汽车运输户,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营者:范学民,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建珍。原告北京范学民汽车运输户与被告北京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范学民汽车运输户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北京范学民汽车运输户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范学民汽车运输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9元,由原告北京范学民汽车运输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雪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