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8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曹建球与被告郭礼贤、张月娥、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球,郭礼贤,张月娥,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349号原告:曹建球,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东南湖芦苇场车子岐管理区二队。被告:郭礼贤,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庆云山办事处蔬菜队四村民组。被告:张月娥,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庆云山办事处蔬菜队四村民组。被告:郭超,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庆云山办事处蔬菜队四村民组。原告曹建球与被告郭礼贤、张月娥、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原告曹建球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建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球撤回对被告郭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待本案结案时一并收取。审 判 员  张尧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