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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峰基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峰基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4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峰基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王高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邦,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新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均,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其,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峰基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峰基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峰基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峰基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10634元,减半收取5317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峰基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申请退回5317元予佛山市顺德区峰基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万民审判员  余珂珂审判员  徐允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