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曹骥、来安县大胡子特种外加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骥,来安县大胡子特种外加剂有限公司,王薪国,王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曹骥,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被执行人:来安县大胡子特种外加剂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来安县城南大街。被执行人:王薪国,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王秀芳,女,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骥与被执行人王薪国、王秀芳、来安县大胡子特种外加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欠款5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付给申请人20000元,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执行人于20107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