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迎春与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王迎春,女,汉族,住延吉市延西街。被执行人: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朝阳川镇。法定代表人:何树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迎春与被执行人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延朝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迎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46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