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坤福、迟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坤福,迟刚,滕振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杨坤福,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迟刚,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滕振莲,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坤福与被执行人迟刚、滕振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83执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审判员 牟旭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十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