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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上海世贸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蔡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上海世贸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蔡凤芳,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世贸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蔡凤芳典当纠纷(2016)沪0106民初18827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强制措施。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8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