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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91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嵩明县立新化工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嵩明县立新化工有限公司,嵩明县善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民初356号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西森。被告: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法定代表人:张立德。被告:嵩明县立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法定代表人:张立德。被告:嵩明县善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法定代表人:刘品善。被告: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晓。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嵩明县立新化工有限公司、嵩明县善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9920元,由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宪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