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栾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6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某某,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在本市,暂住本市双辽支路***弄***号***室;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被上海市长宁区。辩护人郑小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郑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栾某某于2011年9月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并于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多次透支消费,经发卡行以信函、电话等方式多次进行催讨,至2017年4月27日立案时为止,上述信用卡仍透支本金人民币115,518.10元尚未归还。被告人栾某某于2013年5月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并于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多次透支消费,经发卡行以信函、电话等方式多次进行催讨,至2017年4月27日立案时为止,上述信用卡仍透支本金人民币61,774.23元尚未归还。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17年4月27日赶至栾某某暂住地将其抓获。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查,栾某某曾因恶意透支浦发银行信用卡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投案,期间曾向公安人员主动交代本案信用卡透支情况。被告人栾某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栾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上述事实,有涉案银行信用卡出具的申领表、报案书、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材料;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提请批准逮捕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栾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栾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家庭情况困难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所作栾某某有自首、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可予采纳。被告人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并已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2016)沪0105刑初95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栾某某退赔在案的人民币三万元发还各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闵 灏代理审判员 李倩岚人民陪审员 徐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媛卉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