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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7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代群与吕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群,吕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538号原告:李代群,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吕剑,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原告李代群与被告吕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代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9900元。但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有效线索,也不同意公告送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代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