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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糜XX与陈礼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XX,陈礼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13民初360号原告:糜XX,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陈礼建,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糜XX与被告陈礼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糜XX参加诉讼,被告陈礼建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糜XX(以下简称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礼建(以下简称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归还并躲避原告,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作答辩。原告糜XX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两份,证明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对于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4年3月23日、2014年4月2日各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均为两个月左右,两次借款被告均出具借条并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还款。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礼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糜XX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礼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郭晓凌人民陪审员  王相发人民陪审员  席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