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844号之一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玲,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省图书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萍萍,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地,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萍萍,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地,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萍萍,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地,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超星公司)、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读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被告世纪超星公司、世纪读秀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世纪超星公司、世纪读秀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后被告世纪超星公司、世纪读秀公司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世纪超星公司、世纪读秀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世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