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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刑更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渊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刑更951号罪犯李渊,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兑现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渊准予减刑八个月,其刑期变更为自2013年11月4日至2017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陈秀丽审判员 迟文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