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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胜与被执行人龚大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胜,龚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胜,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龚大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玉胜与被执行人龚大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皖18民终8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龚大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玉胜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大林赔偿各项损失39690.66元,并承担受理费460元、执行费50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龚大林给付2000元,余款未给付。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龚大林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大林银行存款人民币40652.6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