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潇与上海申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潇,上海申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4309号申请执行人杨潇,男,197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申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顾桂福。本院在执行原告杨潇与被告上海申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82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王飞宏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