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明男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95号申请执行人:黄明男,男,现住和龙市。被执行人:王军,男,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黄明男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吉2406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明男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军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工街吉泰东明新城的房屋予以查封,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尚未结果。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军的存款、车辆、到期债权等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黄明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哲审判员 刘希武审判员 马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传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