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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建霞与被执行人王娜、金鑫、郭金文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霞,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朱建霞,女性,1962年1月19日出生,住萝北县被执行人:金鑫,女性,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郭金文,男性,1989年7月25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王娜,女性,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霞与被执行人王娜、金鑫、郭金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