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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富锦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淑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802号原告:富锦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锦市中央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鲁智臣,男,该公司经理。被告:姜淑艳,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富锦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富锦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春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