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冯宝军与黄愿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冯宝军,男,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黄愿,女,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冯宝军诉被告黄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黄愿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冯宝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愿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塘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11304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