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恢289申请执行人赵文非与被执行人陕西三和专修学院劳动争议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菲,陕西三和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赵文菲,男性,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千阳县。被执行人:陕西三和专修学院,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14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43538889-2。法定代表人王建民,任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菲与被执行人陕西三和专修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三和专修学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文菲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8300元(含执行费434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8300元,申请人已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炳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