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宣汉县第三人民医院与张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汉县第三人民医院,张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宣汉县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组织机构代码:45237160-3。法定代表人:桂逢文,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张银俊,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8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汉县第三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银俊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银俊所有的宝马牌车辆和骐达牌车辆,查封期间,该车辆交由被执行人张银俊保管、使用,但不得损毁、变卖、抵押,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牟红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