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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省远南竹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云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远南竹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云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5民初234号原告:江西省远南竹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工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612867633W。法定代表人:陶瑜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云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工业园区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4571910Q。法定代表人:吴世永,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西省远南竹材集团有限公司诉(以下简称远南公司)被告上海云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舒剑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涂发群、朱小平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瑜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生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我公司为其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006028.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起,原告远南公司一直向被告云生公司销售竹制产品。因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之间私人交情较好,原告也会给予被告资金上的帮助。2015年2月2日,原、被告双方就2014年12月31日前的帐务,经财务核算:被告云生公司应付货款30803375.66元,应归还借款62346319.29元,共计人民币93149694.95元;期间被告云生公司已偿付人民币84143666.35元;被告实际尚欠原告远南公司人民币9006028.6元。但是,原、被告结算之后,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以无钱为由一直未予归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云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起,原告远南公司一直向被告云生公司销售竹制产品,并多次发生经济往来。2015年2月3日,原、被告经结算,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云生公司尚欠原告远南公司货款等共计人民币9006028.60元。双方负责人、经办人在“上海云生与江西远南对公账务往来汇总表”上签名,并盖了公司印章。上述事实有原告远南公司提交的陶瑜南经高永辉账户往来款项汇总表、云生公司与远南公司对公账务往来汇总表、原告远南公司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远南公司与被告云生公司发生经济交往多年,后经双方核算得出的“上海云生与江西远南对公账务往来汇总表、陶瑜南经高永辉账户往来款项汇总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原告远南公司提出要求被告云生公司归还9006028.60元的诉讼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远南公司要求被告云生公司从2015年2月2日起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在对帐单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故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云生公司未及时付款给原告远南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可酌情考虑从本案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计算利息由被告云生公司承担。被告云生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关举证质证及辩论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云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西省远南竹材集团有限公司货款等共计人民币9006028.6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9842元(原告已预交42421元),由被告上海云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舒剑平审判员  涂发群审判员  朱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