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两金、黄国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两金,黄国辉,杨浦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212号被执行人:王两金,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黄国辉,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杨浦仁,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两金、被执行人黄国辉、被执行人杨浦仁没收财产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勇军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执 行 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