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7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洁霞与常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霞,常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206号原告:李洁霞,女,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常建,女,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李洁霞诉被告常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洁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洁霞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李洁霞负担。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莫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