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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巧均与江苏欣禾电气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均,江苏欣禾电气有限公司,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初379号原告:李巧均,女,1956年6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广群,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欣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码头西街618号10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孙菊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琦,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北楼B1020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研发生产楼B座6层。法定代表人:谢燕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女,1985年9月3日出生。原告李巧均与被告江苏欣禾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巧均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巧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均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李巧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辉审 判 员 刘慧审 判 员 邵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邹斐法官助理 耿瑗书 记 员 万晶 搜索“”